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信院字〔2022〕17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校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解决审计资源不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依法独立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经校长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面向社会择优选取三个及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充分考察比较其资质、信誉、服务、执业水平与审计质量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受托中介机构。审计处与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就审计范围、时限、质量、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七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处应当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掌握和了解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和进展情况,负责社会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处负责,依法、独立、按时完成审计处委托的审计业务,保证审计质量。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不得转包,不得减省审计程序。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正规审计报告并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接收并查验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移交的全部审计资料,经确认无误后,结算审计费用。
第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有意提供不详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信院字〔2016〕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