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项审计实施办法
信院字〔2022〕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项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结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学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评价和建议,并根据审计结果在项目资金决算表上签署意见。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要求对省部级以下及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审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1.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对各类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支出范围、经费报销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科研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且按项目设立专门账户进行收支核算,有无“体外循环”“小金库”现象;
3.财务处是否设置控制措施,保证有预算控制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超预算;
4.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管理职责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科研项目经费收入情况
1.是否及时下达经费到账通知;
2.是否将已到账科研项目经费及时拨付项目负责人专门账户中;
3.学校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配套资金;
4.自筹资金的科研项目,资金是否到位。
(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1.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
2.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变更预算问题;
3.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有无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等问题。
对于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不需要审计。
(四)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重点关注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出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对外转拨、外协费等支出的相关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1.是否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履行完备的手续;
2.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内容是否按照法规、制度、合同或预算规定使用;
3.是否存在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情况;
4.向外单位转出科研项目经费是否合规,是否有变更批复等有效财务凭据;科研协作协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
5.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合规;
6.间接费用的提取是否合规。
(五)科研资产购置及管理情况
1.科研项目经费购买设备、材料、软件等资产是否符合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处置;
2.是否存在购买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等情况;
3.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入账、管理或按合同规定处理;按合同规定处理的,是否取得合同对方的确认,有无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六)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和结余资金情况
1.经费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审签;
2.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否按项目管理规定列明支出计划。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项审计程序
(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根据规定出具科研项目结项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审计处接受委托,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负责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处负责人根据审计结果,在科研项目资金决算表上签署意见。
(五)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六)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
(七)审计组负责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收集并向审计组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相关制度文件
(二)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材料
1.科研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三)科研项目预算与执行文件等资料
1.预算批复文件(包干制项目除外);
2.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包干制项目除外);
3.项目经费拨款清单、到账经费配套等拨付情况资料;
4.经费收支明细账、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5.相关部门签章后的项目资金决算表;
6.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及奖励等资料;
7.合同协议和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等资料。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项目结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一定范围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审计处要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学校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信院字〔2013〕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