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法规制度 栏目

学校制度

当前的位置 >  审计首页  >  法规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信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信院字〔2022〕176号)

时间:2022-09-28 11:15:09  点击:   发布者:



信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信院字〔2022〕17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47号)、《信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信院字〔202034号)、《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信院字〔201622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200元以上、单批次件数50件以上的非耗材类同类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部门或单位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增减、折旧、结存、清查等管理使用活动中,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根据对固定资产事业性或经营性两种不同管理方式,确定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固定资产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保管、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适当分离;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报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账物核对、损失赔偿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执行是否有效;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簿、实物卡;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统一安排;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妥善收回;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年终是否全面盘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预算或采购计划,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

(二)固定资产采购是否依据招标法、采购法和学校规定执行;合同签订是否与学校有关部门审定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四)对房屋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五)审查和评价接收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折旧方法是否保持前后期一致,有无利用折旧额调节结余现象;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固定资产折旧账务处理是否按相应的财务制度办理;

(五)已提足折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管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1.报废报损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批准;

2.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陈旧老化程度淘汰;是否属过时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3.报废固定资产的估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4.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理由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账务处理是否规范。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1.有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物、账务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或捐赠)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或捐赠),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及学校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或捐赠)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账物、账务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账、卡、物是否相符;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学校实际拥有;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审计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平均余额/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和评价固定资产差异的原因;

(二)实施固定资产盘点,审查和评价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三)审查和评价高价值、易流转固定资产的安全情况;

(四)审查和评价账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审计的方式:

(一)结合学校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应与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做好结合与协调,科学整合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果;

(二)审计人员实施固定资产审计,应进行分析性复核,履行查阅资料、实地盘点、查验取证等审计程序,验证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校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47号)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地提供下列与审计相关的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合同等;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应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 对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以每个会计年度为单位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对其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信院字〔2015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