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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享】蚂蚁搬家式蚕食:55次挪用公款837万元

时间:2023-01-18 11:17:09  点击:   发布者:

一、案例回顾

2021年9月30日下午,44岁的许世平在河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外徘徊许久后,走了进来说“我是来投案自首的”,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他是谁?他究竟做了什么?

许世平1999年参加工作,2017年4月起担任山西省河津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会计,一次偶然的操作失误打开了他的贪欲之门。

2018年8月,许世平在报销其垫付的50元单位账户年检手续费时,因操作失误,未将系统自动弹出的公用经费剩余指标(20507元)修改为50元,便将套打出的纸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加盖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办理了转账支付。在发现个人银行卡上多出2万多元后,许世平虽内心惶恐,但并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也未做相关退款处理。

由于单位未设立出纳,且没有明确的财务印鉴使用审批程序、财政支付管理规定等制度,许世平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直未被察觉。许世平自此开始有恃无恐,先后分4次将多出的2万多元提现,将这些钱用于赌博。在当月,许世平如法炮制,三次“出手”挪用公款9.7万余元。

在2018年8月6日到2021年9月28日,许世平以各项名义,如预付工程款、农村土地确权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采取虚构款项用途、伪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违规使用银行预留印鉴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据统计,2018年9次挪用公款共计94万余元,2019年12次挪用公款共计296万余元,2020年15次挪用公款共计240万余元,2021年19次挪用公款共计206万余元。许世平像蚂蚁搬家一样,55次将贪婪的“黑手”伸向单位公款,总计挪用公款837万余元。

山西省河津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围绕许世平案暴露出的监管及制度漏洞,

研究进一步深化以案促改工作

2021年9月29日,因银行账户余额实在无法发放拖欠的单位员工2021年1至9月份绩效工资,走投无路之下,许世平无奈自首。最终许世平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素材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二、案例分析

山西省河津市农村经济事务中心会计许世平利用职务之便,以各项名义虚构款项用途,违规使用银行预留印鉴伪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4年间多次挪用公款,总计金额达837万余元。反映出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在财务人员设置上,不相容职务未分离,未单独设置出纳岗位,会计许世平全权负责财务日常工作,违反会计法规定,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单位银行印鉴未单独安排专人分开保管,导致许世平能擅自使用银行印鉴无人知晓。

单位资金支付、银行印鉴管理等制度缺失,在程序与制度上没有束缚与监督,促使了许世平可一人操作资金支付全流程,且敢于多次作案。

围绕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提升:

1.会计与出纳不相容职务分离保证钱账分离相互制约

单位应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相关的不相容岗位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相互制约,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单位应坚持钱账分离的管理原则,即出纳专职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兼记总账和债权债务等明细账,不负责汇总记账凭证,不抄寄各种往来结算账户对账单,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除出纳外,其他任何人包括会计人员、单位领导、各类业务人员等,均不得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包括收付现金和接收、开出银行支票等。但每月应安排非出纳人员获取银行对账单,核对明细,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发现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与余额的异常,妥善处理。若有现金业务往来,还应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2.银行印鉴加强日常管理与规范使用

建议单位应建立健全银行印鉴管理制度,明确严禁银行印鉴由一人保管,防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若银行印鉴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安排专人保管,是个人名章的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且保管人都需签订书面的印鉴保管责任书。

印鉴保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将印章放在柜内加锁保存,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并每天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必要时可安排人员抽查,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当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暂离岗位时,应执行规范的印章交接手续,做好书面记录;如发生印鉴丢失、被盗等情况,印鉴保管人员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递交情况说明书,单位应及时公告作废、报案、办理变更手续等。印鉴使用必须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只有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批准后才可使用。

3.完善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并有效落实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涉及额度较大或其他符合三重一大的资金使用事项,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一般需要通过领导层集体讨论决策、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在事项审议确定之后,如有必要,需将事项有关方案和情况进行公示。

单位还应安排监督人员负责资金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有关决策审批、支付审批程序是否落实到位,对于未按相关规定违规支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三、启示

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与出纳不相容职务分离保证钱账分离相互制约、银行印鉴加强日常管理与规范使用、完善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并有效落实。只有建立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并切实落实,才能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避免舞弊案件的发生,守住单位的“钱袋子”。

作者:林秦锋    

(资料来源:锐思商学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