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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6 17:23:18  点击:   发布者:Audit

(信院字〔2016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维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凡使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学校自筹和接受捐赠等投资的基建、维修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一种措施。所谓合同状态是指:合同条件、工作范围与合同价格、工期和施工条件三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一种状态。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建设,是对工程项目和工程变更、签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主管部门。
第五条工程变更、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学校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签证不得改变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的实质性条件。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工程结算的审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论证
(一)方案论证。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因及事项,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对其方案的可行性从技术上进行论证,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实施方案。
(二)造价估算。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对工程变更的造价进行估算并出具书面意见。结算时该工程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
(三)对于设计变更或工程追加能够单独立项的,要另外立项,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不应采用工程变更、签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新增变更(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需写出合理的工程变更申请,经监理审核并写出书面意见后,报学校授权的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附带工程变更预算书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学校具体使用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需写出合理的工程变更申请,经其主管校领导审核并写出书面意见后,报学校授权的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附带工程变更预算书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工程变更需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一)并附“工程变更单”详图等资料,并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涉及功能改变的经主管校长批准。
工程签证分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两类。
技术核定单,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合理的施工措施(如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进行的核准确定。技术核定类签证需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工程技术核定审批单” (格式见附表二),并履行审批手续。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由于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在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当场审批的一个过程。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需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工程现场签证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三)及相关资料,并履行审批程序。
工程签证涉及的工程材料价格在投标文件与合同中无约定时,材料价格通过以下方式确定:(1)市场考察询价;(2)竞争性谈判;(3)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该类工程签证应有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要求
(一)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和投资效益,开工前必须充分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技术论证和造价论证,将施工图中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开工后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图纸会审纪要等有关文件为依据组织施工。
(二)严格控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1.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中已包含的内容;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3.因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4.因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原因导致损失而要求的变更;
5.未经审批的变更。
(三)工程变更、签证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到随签”,避免过期(紧急情况外)补办或化整为零的签证。必须事后签证的应在事后10日内签证。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不接受补办签证。所有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必须履行签批程序,未履行签批程序的工程变更资料,不纳入工程结算审计。
(四)变更、签证必须按权限范围审核批准,超越权限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再次进行变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审批。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主管部门可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涉及工程造价减少的变更,监理单位和甲方驻工地代表要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单,如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发现未办理工程变更审批单,追究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签证审批
学校成立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使用单位、招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相关专家组成的建设工程变更审核小组,负责对重大工程建设变更事项的审核。
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造价估算结果提交审批,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经工程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执行。
(二)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520万元的,在第十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由工程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设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并形成统一书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或授权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要求完备规范,签证单上数据详实准确,记录真实、文字表述无误、图示尺寸准确、技术参数清晰。
工程变更、签证单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无效。
工程变更、签证单均应在一周内报送审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付款和审计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与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计包括:施工单位提供决算资料、监理单位核查、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工程变更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结算
(一)施工单位凭“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技术核定审批单”和“工程现场签证审批单”办理竣工结算。凡办理签证或审批、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不完备者,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使用审批单原件,复印件或涂改件不得作为竣工结算和财务记账凭据。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结算审减范围及处罚办法,确保送审金额真实有效;施工单位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确保工程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
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
工程结算审减率=审减金额/送审金额×100%
审减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
送审金额=合同金额+变更增加金额
工程结算审减率小于或等于5%的,工程造价审核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工程结算审减率大于5%的,超出部分的工程造价审核审计费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审核由工程主管部门执行。工程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核对,完成工程结算初审。工程主管部门审核人员认为工程签证内容与合同、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的,可即时提出异议并报请负责人审批后予以调整。
(一)竣工结算书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审计部门。
(二)竣工结算书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由工程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工程主管部门完成结算初审,将与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结算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成册,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送达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需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
(一)工程主管部门初审材料(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工程项目合同、招标文件、编标须知、投标须知原件;
(三)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原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竣工结算书(领导批转审计原件);
(六)工程变更、签证单原件;
(七)竣工图纸、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资料;
(八)其他与工程结算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收到工程主管部门送达的审计资料后,应按要求对资料进行验收和核查,确认审计资料齐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内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变更、签证审批权限如下:
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10%以内的,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工程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在10%以上的,由工程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现行的校内文件相抵触,执行本办法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程变更、签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审批单
2.信阳师范学院工程技术核定单
3.信阳师范学院工程现场签证单
   
 
           2016114  
 
 
                                                                       
信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114日印发
                                                                       
 
附件1            
          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变更审批单
签证编号:
工程名称
 
位置范围
 
变更原因
 
变更金额
 
位置、施工草图及计算式:
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院长审批意见
     
说明:
1.本表一式五份,监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监审处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
2.审批权限按《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技术核定单
签证编号:
工程名称
 
位置范围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位置、施工草图及计算式:
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院长审批意见
     
说明:
1.本表一式五份,监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监审处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
2.审批权限按《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3            
        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现场签证单
签证编号:
工程名称
 
主要内容
 
材料价格方式
 
签证金额
 
施工详图、位置、参数要求及计算式: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计部门负责人意见
     
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院长审批意见
     
说明:
1.本表一式五份,监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监审处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
2.审批权限按《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