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院字〔2016〕19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校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管理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和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依法独立承接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
第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社会中介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经校长授权负责委托社会中介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进行审计。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面向社会择优选定两个以上的社会中介,在充分考察与比较其资质、质量、信誉、服务态度与执业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受托审计机构。与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就审计约定和承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审计范围、质量、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部门应当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掌握和了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的信息情况,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对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依法、独立、按时完成审计部门委托的审计业务,保证审计质量。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不得转包,不得减省审计程序。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正规审计报告并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接收并查验接受委托社会中介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移交的全部审计资料,经确认无误后,结算审计费用。
第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因过失或有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4日
信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