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大家会认为小事一桩,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在经济合同中,一字之差,那能就是大事了。比如经济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两者的“订”与“定”的差别。有一位刘总拟向一家电子公司购买一批电子元器件,准备卖给国外客户,因当时国外客户尚未正式向其下订单,所以刘总就与这家电子公司口头约定: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预付20%的货款,等国外客户下订单后,再通知电子公司备货,如果国外客户在10日内不下订单,就取消与电子公司的买卖合同,预付货款不计息退回。电子公司老板也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电子公司老板把预付20%的货款20万元写成支付定金20万元,而且没有把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写进去。
刘总虽然发现了问题,也提了出来,但电子公司老板说没问题,不会亏你的,你放心。谁知,当刘总按照合同约定把20万元他认为的预付货款付给电子公司后,却迟迟等不来国外客户的订单,眼看十天期限将过,刘总在第九天终于得到国外客户的答复,受金融危机影响生意不好做,决定不再订货!得此消息,刘总立即电话通知电子公司取消买卖合同,并要求电子公司退回预付货款20万元,电子公司老板说“可以,你要给个书面通知。”不疑有诈的刘总遂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给电子公司。之后,电子公司却没有将预付货款退回,一拖再拖之后,张总给电子公司发了最后通知:再不退款,就到法院告你。电子公司依然不理不睬。无奈之下只好将电子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电子公司以刘总支付的是“定金”而不是预付货款为由进行抗辩,最后,法庭判决:本案适用定金罚则,刘总所交的20万元归电子公司所有,电子公司无需返还,驳回刘总公司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刘总当场晕倒!。
分析:
上述案例刘总可以说吃了哑巴亏,追悔莫及。刘总的问题在于,一是由于太相信对方,而不坚持把口头约定的内容写入合同。二是不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误认为“定金”就是“订金”,而订金也就是预付货款,也就没在意对方把预付款写成了“定金”。在法律上,“定金”与“订金”的含义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