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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将迎最新版 审计力量有效整合

时间:2021-06-03 08:13:22  点击:   发布者:

引言:《审计法(修正草案)》拓展审计覆盖面,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下 称“草案”),决定将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称《审计法》)或将迎来第三版。

一、亮点凸显 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安永大中华区政府及基础设施市场主管合伙人杨淑娟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说,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审计法》,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目前,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急需修改和完善审计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力度,以维护国家财政和市场经济秩序。此次修订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加强审计监督,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惯例,在保持《审计法》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

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理工大学审计系教授王海兵介绍,草案增加对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地方银行等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极大拓展审计覆盖面,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表示,此次修改将地方银行纳入国家审计的对象,有助于健全金融风险预防、处置、问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现行《审计法》共 54 条,修订后共67条。

关于草案的亮点,杨淑娟认为主要体现在: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审计全覆盖,赋予审计机关依法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作用,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对军地联合审计作出原则性规定。

二、新增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增加第六章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同时,明确设置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

“国有企业设置总审计师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杨淑娟表示,草案第五十四条从以下方面予以规范,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即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对于明确规定国企应当设置总审计师这一修改亮点,曾就职军委纪委纪检局第四调查组的谢祥涛认为,这使得内部审计有了组织架构上的抓手。此次《审计法》修订致力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者力量,以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既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精神,又兼顾不同体制企业内部审计的特点。

修改、完善《审计法》是审计工作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根本保证,更是党和国家领导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的体现。“草案将倒逼单位完善内部审计建设,内部审计将发挥更大作用。”王海兵提出,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使命和挑战,应当抓住全面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和落实总审计师制度的契机,加快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和体制转型升级,凸显总审计师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组织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风险防控和价值增值功能,助力企业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总审计师领导和牵头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可推动建立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治理为目标、以增值为目的的现代内部审计新模式。

此外,草案明确,审计机关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审计的积极作用。对此,杨淑娟认为,应当增强信心大力发展社会审计,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等专业力量,主动开拓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审计咨询服务项目,规范中介机构及社会审计的选聘,引进高水平中介机构,提高社会整体审计质量。因为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组织可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目标的工作需要,随时聘请所需外部专业人员,灵活安排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可以借助社会审计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弥补内部审计的不足,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更好地实现审计目标。

三、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不谋而合”草案为新时代加强审计监督指明方向。随着我国经济活动发展,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虽然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工作性质存在明显差异,但二者最终都直接体现在经济活动的资金运作以及会计的具体实务上。”谢祥涛说,审计监督是对经济或会计工作的监督,换言之,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内容进行的法制性监督。从某种意义上看,会计监督是审计监督的基础,是后者能够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而审计监督又会促使会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

杨淑娟进一步介绍,一是会计监督是基础,审计监督是对会计资料和会计职能的监督。会计监督是借助于会计资料对资金活动进行监督;而审计监督无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还是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都需要借助会计资料来进行,特别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查。

二是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目的一致。两者的监督职能作用虽各有侧重,但目的一致,都是为组织、领导及监督国民经济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实施,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经济效益。

三是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会计监督是审计监督的基础,审计监督是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对会计工作的再监督。会计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是否充分和有效,直接影响到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只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才能共同发挥应有效用,达到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无缝衔接。

不可否认,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是保障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并行手段,尽管在监督范围、执行主体、监督作用、监督对象、监督程序方面存在区别,但是在监督内容、监督任务、监督方法不谋而合。二者既相互独立又存在较高内在关联性,缺一不可又不能互相替代,只有并行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出各自所具有的应用价值。

(资料来源:《中国会计报》2021年5月28日第1版和第2版综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