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及时堵塞漏洞,并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使内部控制在内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学校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控制规定等。
第二章 评价工作组织及原则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校长办公室牵头,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参与,其他职能处室配合。校长办公室牵头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各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并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校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结合日常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职能处室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我评价工作。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的内部控制作为评价范围。
(二)重要性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内部控制评价应将重要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作为评价的重点。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真实、准确反映学校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现状。
(四)及时性原则。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评价的重点、频次和实施方式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单位层面主要指学校的整体控制环境,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职责及分工、议事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业务层面涵盖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方面对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第八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一)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是否确定而且一贯地执行。
(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国家明确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三)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情形。
(四)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了替代措施,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五)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六)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一)预算业务重点检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二)收支业务重点检查: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三)政府采购业务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部门与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四)资产管理重点检查: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五)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六)合同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十条 根据内部控制的全面性原则的要求,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通常涵盖学校经济活动中所有业务和业务的所有环节,还应当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具体综合考虑学校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等因素加以确定。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还包含对上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所提出的缺陷、风险、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一)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初期,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相对密集一些,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性评价,以及时促进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的改进与完善;因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单位经济活动重大调整和管理要求提高等引起内部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动,及时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逐步稳定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评价,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准日,并于次年的3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
(二)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检查工作。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包括: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个别访谈法、实地观察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等方法,充分收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一)个别访谈法
个别访谈法主要用于了解内部控制的现状。评价人员可以向学校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对答复进行评价,以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
评价人员通常需要通过检查有关文件、凭据来印证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对于同一问题应注意不同人员的答复是否相同。
(二)实地观察法
实地观察法是指评价人员察看相关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适合检查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措施执行的有效性。
实地观察法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评价人员应当考虑其所观察到的控制在评价人员不在场时可能未被执行的情况。所以,评价人员在使用这一方法时,应当尽可能不通知相关工作人员,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确保检查的效果。
(三)证据检查法
证据检查法是指评价人员对学校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留有书面记录的检查,通常可以采用证据检查法。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一般会“留有痕迹”。
评价人员根据需要抽取并检查一定数量的书面证据,从而证明学校的内部控制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四)重新执行法
重新执行是指评价人员通过独立执行原本作为学校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来判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要检查支出报销审核人员有没有认真执行审核,仅仅检查审核人员是否在相关文件或凭据上签字是不够的,评价人员还应当抽取一部分支出凭证,重新执行审核控制,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反映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签字或盖章。
(五)穿行测试法
穿行测试法是指在内部控制流程中任意选取一笔具体业务事项作为样本,追踪该业务事项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告或内部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过程,即该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以此了解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校长办公室做出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并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实施计划、人员构成等相关内容。工作方案报经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综合运用内部控制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的证据,规范填制评价工作底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编制测试工作底稿,并依据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填表说明编制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
1.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管理制度,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图、风险控制矩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岗位责任书,以及相关的财务数据等。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在建立上是否覆盖了学校的全部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针对风险点选择了恰当的控制措施以及以前期间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等。
2.根据了解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确定评价的范围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测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包括个别访谈法、实地观察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等在内的各种检查方法,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分析查找内部控制缺陷。
在实施评价检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并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与相关业务部门达成一致。评价检查的结果和改进建议应当经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复核。
(三)在实施现场测试,分析查找出内部控制缺陷后,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提出内部控制改进意见或建议等。
按照缺陷的成因,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按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
1.对于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的评价,主要侧重于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
(1)内部控制建立的合法性,在对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是否做到以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为前提,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作为依据。
(2)内部控制建立的全面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所有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都具备约束力。
(3)内部控制建立的重要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4)内部控制建立的适应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地调整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2.对于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的评价,主要侧重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
(1)各个业务控制在评价检查期内是如何运行的;
(2)各个业务控制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执行;
(3)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4)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汇总评价结果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校长办公室应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2.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即全面评价还是就某特定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
3.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即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流程以及现场测试采用的主要方法;
4.以前期间评价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情况;
5.本次评价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意见或建议;
6.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复核、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作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和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表扬表彰,对违反内部控制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经济活动设计缺陷、执行缺陷、各类型风险以及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等,各职能处室应认真整改,原则上于评价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未完成的原因、延期整改完毕的时间点、进一步整改措施等说明,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内部控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