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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7-12-08 15:28:39  点击:   发布者: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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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6
 
 
 
 
 
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防范建设投资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建设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等,包括建筑、装饰、电气、给排水、网络、园林景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有权利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对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供货等活动进行调查;
(二)负责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咨询;
(三)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其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出具审计结论;
(四)依据国家或行业内颁布的有关工程审计业务的规范、标准和意见,指导学校范围内工程审计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核工程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核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修缮工程计划;
(三)安排项目负责人员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按照委托合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过程审计中,应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书面审计资料;
(三)对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的方式: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一)建安工程费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学校认为100万元以下重要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审计立项为准)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于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计划且送审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单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对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可以进行抽审。
第九条 审计处可自行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通过招标形式确定。
(一)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二)实施竣工结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可通过招标形式确定3家以上入围机构,审计处可在入围机构中选定。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当以促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和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实施审计。
第四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恰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阶段或环节,也可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
第十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目的是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开展动态的、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促进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建设管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从而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实现优质、按期、高效的建设目标。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应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
(一)投资立项阶段
1.项目立项程序和手续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
3.建设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
4.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5.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二)勘察设计阶段
1.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3.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4.设计阶段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设计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5.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6.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三)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与施工招标答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其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确定依据是否明确;
2.招投标执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3.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4.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四)施工实施阶段
1.施工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其中的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3.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4.项目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5.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6.隐蔽工程施工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7.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等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法和符合《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计管理办法》信院字2016199号文件规定;
8.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9.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管理活动。
(五)竣工结算阶段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变更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的情况;
5.结算单价、费用标准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结算单价是否准确合理;
6.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7.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计价的检查;
8.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
9.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审计处综合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立项,确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及时将审计立项或工程审计通知书下达工程建设单位;
2.审计处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合同要求进行审计,并在审计处的督导下开展审计。
(二)审计实施阶段
1.经过审前项目的调查了解,审计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关键控制点;
2.对于审计方案中列为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送交送审资料;
3.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活动的完整送审资料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
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项目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计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详见《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计管理办法》信院字2016199号文件内容。
5.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与学校委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列为关键控制点的审计事项,其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报告审计处,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审计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用于工程款项的尾款结算;
2.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出具阶段性审计咨询报告,如实反映跟踪审计过程中已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3.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委托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审计费用按中标价计取。
第二十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审计费用按中标价计取。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教育部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部及河南省有关规定为准。原《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2006033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120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