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院字〔2013〕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 17 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监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指按照国家、省部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监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省、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监审处根据科研处委托、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全面或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目的:保证学校科研资金和知识产权的安全完整,降低学校科研风险,保证学校遵守科研管理法规制度和提高学校科研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益。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价,也可以对具体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审计与评价。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上级拨入的专项科研平台经费、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及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等围绕科学研究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依据是科研项目合同、项目立项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教育系统审计制度等相关财经规章制度。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是否都统一在财务处管理,且按项目设立专门账号进行收支核算;
(二)是否有合理的经费到账通知凭证,并流转、确认、证明和记录已进账的科研经费;
(三)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学校是否按规定拨付配套资金;
(四)财务处能否提供各科研项目经费具体收支情况的查询服务;
(五)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重大、特殊科研经费支出是否按规定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向外单位转出科研经费是否有合理理由,并有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
(六)是否制定了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从各类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费、人员劳务费等进行具体规定,执行情况如何;学校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七)科研经费是否按照法规、制度、合同或预算规定使用;
(八)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管理,或按合同规定处理;按合同规定处理的,是否取得合同对方的确认,有无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九)是否设置控制措施,保证科研经费不超预算;
(十)是否经常提请或配合监审处对各类科研经费进行专门审计;
(十一)学校是否有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结账时间和剩余经费的用途,执行情况如何;
(十二)所有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报表是否都经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签章;按规定需监审处审签的,是否都经监审处审签;
(十三)科研项目结题后,是否有书面文件通知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学校财务处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财务处印章。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签批、审核后的经费决算报表、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交监审处。
(三)监审处收到资料后,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四)监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委托制与抽查制并行。由科研处牵头管理的科研经费和项目,由科研处向监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监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和项目的审计工作;由其它部门牵头管理的科研经费,由监审处自行安排抽查审计。
(二)监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处、财务处或其它牵头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并抄送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三)监审处在开展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四)项目负责人或科研机构负责人对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监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五)监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研机构负责人、科研处及财务处意见,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委托人科研处或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六)监审处向科研处、财务处出具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科研机构、科研处、财务处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监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
(八)监审处负责对科研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和评价
第十条 学校监审处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时,学校各相关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现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二)科研项目任务书、批复预算、合同协议材料;
(三)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
(四)科研经费收支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采用观察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审阅科研档案、审查科研经费收支会计资料、研究分析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科研经费管理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了解和测试。
第十二条 通过对科研经费内部控制的了解、记录和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多项审计测试后,审计人员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监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