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和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服务承诺和工作纪律:
第一条 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条 依法审计,不违反审计程序、不超越审计权限;
第三条 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审计监督任务;服从工作安排,热心为师生服务,不推诿,不扯皮;
第四条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部门)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第五条 不接受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宴请,不参加被审计单位(部门)安排的旅游或娱乐等活动;
第六条 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收取审计费、赞助费,不准在被审计单位(部门)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七条 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第八条 保守秘密,不泄露办案、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学校及其单位(部门)的秘密;
第九条 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