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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5 10:50:40  点击:   发布者:Audit

(信院字〔2014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校内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基建工程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采购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捐赠资金。
第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论证、审查、立项等程序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尽可能归类采购和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进行。
第七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包括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委托学校执行的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其职能归并在资产管理处,以下称资产处)会同监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或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与竞争。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本条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章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大型新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编制、室外工程及配套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三)装饰(含装修、园林景点等)与维修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单项土石方及道路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图书、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七)校医院医疗药品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八)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九)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估算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件(套)价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监审处、资产处会同项目采购申请单位确定采购方式;批量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和单件(套)价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采购申请单位请示主管校领导后自主采购,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参与。
基建、装饰与维修等工程类项目估算价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采购申请单位与监审处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论证并经学校确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询价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规格一致、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采购申请和相关材料。采购申请单位向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采购意见和建议;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核意见;
3.业务或技术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指标、图纸等规范性资料;
5.招标(采购)公告主要内容。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资产处和监审处对上述材料审查后,组织采购申请单位代表及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参加项目协调会。协调会讨论并最终确定项目采购方式,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或谈判)原则、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资产处在校园网或指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负责编制、印制、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四)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资产处会同监审处组织采购申请单位代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代表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五)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及监察员。由纪委、监审处于开标前一小时内从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确定小组成员;同时确定一名监察员派驻评标现场,实行全过程监督。
(六)开标或谈判。开标或谈判(询价)工作由资产处组织。
(七)确定中标人选。由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选,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和结果。较大采购项目(一般指3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标结果应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八)评标结果产生后,由资产处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再由资产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
(九)资产处、监审处与采购申请单位根据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进行采购合同的商谈、审查与会签。
(十)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签订。合同签约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合同签定的程序是:会签单位审核签字——中标人签字盖章——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字加盖信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或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十一)合同备案。正式合同签订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资产处、监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类合同)备案;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十二)履约验收。供应商履行合同完毕后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或技术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十三)资金支付。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学校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要求完善手续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未经履约验收合格的项目,财务处拒绝支付项目款或项目余款。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程序、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工程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同时适用本条款规定。校内工程(暂定30万元及以下)招标程序还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条款。
(二)参加信阳市建筑市场招标的工程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按照程序进行校内审批、备案;并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交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等主要内容说明)。采购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招标文件须经监审处审核后方可提交或公示。  
(三)踏勘现场与招标文件答疑。需要踏勘现场与招标文件答疑的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无差别答疑。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招标控制价。如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监审处负责组织编制。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较大工程项目在参与信阳市建筑市场招标过程中,纪委、监审处与采购申请单位共同完成与地方招标管理、代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以及中标人的确定工作。
(六)工程验收。需要信阳市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采购申请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先进行校内验收。校内验收合格后,再由采购申请单位向信阳市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或询价)专家小组。
(二)制订谈判(或询价)文件。谈判(或询价)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其中:文件的技术部分由采购申请单位或技术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监审处审核备案。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谈判(或询价)专家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或询价)文件。
(四)谈判或询价方式。谈判方式:谈判专家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保密性谈判(最多可进行三轮谈判与报价);询价方式:询价专家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或询价)结束后,谈判(或询价)专家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以及信誉度相等且报价最低(或信价比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确认成交供应商的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其他要求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对应条款。
第十九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条 废标后,采购人应及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按程序办理改为其他招标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学校成立专家组与供应商应在遵循法规的前提下,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由项目承办单位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认真谈判,确保质量。签订合同完成后,相关资料报送资产处备案并依规进行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和学校应急预案涉及的临时突发性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在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先实施抢修或采购,但须及时按采购申请的规定补办、完善采购手续,并在履行审计、验收、备案等工作程序后方可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具体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监审处、财务处、资产处、基建处、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纪委、监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监督小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及其委派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并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三)监督招标评标全过程,并对采购过程中由于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标现场派驻监察员,并对该项目进行全程督查。
(六)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与资产处合署办公),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会同纪委、监审处、财务处、采购申请单位等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负责采购项目标段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相关专家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会同纪委、监审处、财务处、采购申请单位等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与会签;
(十)会同监督等部门及采购申请单位对采购物品的验收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十一)负责办理政府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手续;
(十二)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三)负责组建学校供应商信息库
(十四)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或履行采购合同;
(四)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或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采购申请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参加评标的专家成员。
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有评标组全体专家签名的书面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并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成交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对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专家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专家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或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给与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意见或排他性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评标专家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检查和指导。纪委、监审处应加强对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政策、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情况;评委产生和评标情况;合同签订、履约及验收情况;采购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建档、归档工作,确保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文件、资料、重要影像等。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凡有分散、自行组织采购与招标任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自行采购与招标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信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